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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发布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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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治理大气污染,进一步加强指标管理,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7年12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276号公布。现就具体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加强更新指标管理

《决定》中明确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不予办理更新指标。该修改内容是与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的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所以,《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明确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的情形。

二、关于适当延长指标有效期

《决定》中明确将小客车配置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指标有效期的适当延长给予公众更充足的购车时间,有利于公众理性选择,且符合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