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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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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做好“放管服”督察整改工作,提高工伤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工伤认定前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进行了优化,方便工伤职工就医。

二、制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程序更加便捷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费用明细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垫付的费用。新规定取消了工伤职工去就诊医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的环节,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的内部划转,简化报销流程,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方便工伤职工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