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及办事指南
一、城乡低保申请
【政策解读】
实施对象: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过去在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名单的人员。
4、本市城市居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本市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5、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待遇条件的人员。
【办事指南】
(一)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保障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状况,由区(县)民政局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3、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收入证明,主要包括:
(1)在职人员需提供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村务农人员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务农人员的收入证明应与村户收入台账一致;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证明;
(3)享受失业保险人员需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供领取经济补偿证明;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收入证明;
(6)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证明;
(7)其它相关收入证明。
(三)城乡低保申请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已婚家庭需提供击昏证复印件;
5、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解除婚姻关系证明;
6、在校就读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7、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1、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南关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计入认定范围的其它货币财产。
(五)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
3、其它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
(六)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1、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未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教育救助
【政策解读】
(一)实施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及高等院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按照文件规定的,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享受一次性救助4500元。学费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金额救助。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办事指南】
所需材料:
1、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复印件);
5、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复印件);
6、个人承诺书;
7、北京市高等教育救助申请入学救助待遇情况反馈表。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三、城乡医疗救助
【政策解读】
(一)救助范围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1、门诊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门诊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于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2、住院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住院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于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0元。
低保和低收入普通病救助比例为7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为75%。普通病门诊全年最高救助4000元,住院和门诊全年最高救助40000元,重大疾病全年最高救助80000元。
农村五保、城市特困、精简退职、返城知青等传统救助对象救助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