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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方庄地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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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丰政发〔2014〕8号)

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丰人社发〔2014〕91号)

【申请条件】:

1、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2、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3年北京市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5年北京市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

3、女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男满18周岁至50周岁可以申请享受3年丰台区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4、5、9页复印件2份;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登记失业日期之后办照有效);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审原件留复印件;

5、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6、申报前3个月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7、经营地门面照片2张(照片内容包括:店面招牌、灯箱广告、电子滚动广告屏等);

8、个人委托丰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证明材料1份;

9、个人就业登记表1份;

【办理地点】

方庄芳群园一区7号楼

方庄社会保障事务所自谋职业窗口

【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的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7677617

【办理流程】:

1、向户籍地社保所交验本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4、5、9页复印件(页面无记载内容的可不提交)、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灯箱广告照片、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2、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录入申请系统,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经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保所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

3、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按规定定期向社保所报告经营,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