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失业登记满一年人员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办理失业登记后,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申请灵活就业满9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承诺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第2、3、4、5、9页复印件
4、享受低保人员需交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的复印件
5、个人委托丰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证明材料
6、再次享受需提供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停止表》复印件
7、《个人就业登记表》
【办理地点】
方庄芳群园一区7号楼
方庄社会保障事务所就业失业登记、灵活就业窗口
【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的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7677617
【办理流程】:
1、向户籍地社保所交验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填写《灵活就业人员承诺书》、《身份证》、《户口本》。
2、街道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录入审批系统,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经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保所与其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
3、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按规定定期向街道社保所报告就业情况,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