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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信息来源:方庄地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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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服发〔2008〕120号);

2、《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56号);

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丰政发〔2014〕8号)。

【申请条件】:                              

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大学生、留学生、退役军人,在丰台区注册(或户籍在丰台区在外区、县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创业”)房地产、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1、贷款额度:个体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连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如高新技术、金融服务、服装、生态休闲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创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其贷款额度最高可至20万元。

2、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办理流程】:

1、申请小额贷款流程:

(1)申请人向社保所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社保所受理、入户核查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

(3)贷款申请被社保所审查合格后推荐给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会同经办银行进行审查(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小额贷款项目符合且有还贷能力,审查通过后,推荐给首创担保公司);

(4)首创担保公司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或担保函),报经办银行;

(5)经办银行确认后向担保公司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转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保证合同》,由经办银行放款;

(6)社保所及社区建立贷款档案,每月按要求进行贷后跟踪调查,并及时记录在台帐上;

(7)距贷款人应还款前两个月社保所及社区要提醒贷款人按时还款;

(8)在贷款人还款后,要及时记录在台帐上,并将其贷款档案进行归档。

【办理材料】: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四份(社保所、经办银行、首创担保公司、生产力促进中心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丰台区个体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承诺书》;

(4)借款人最近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近三年累计的社保缴费记录(如不能提供,需出具由社保所确认的书面材料);

(5)对本人家庭生活情况、经济情况、婚姻情况及有无不良嗜好、有无内外债情况等进行说明的补充材料;

(6)借款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借款人用于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不含30%)以上的证明;

(8)借款人经营行业的行业许可证及其他涉及的资质证明;

(9)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10)经办银行、担保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

方庄芳群园一区7号楼

方庄社会保障事务所小额贷款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7677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