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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方庄地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2-04
【字体:大 中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设定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3.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申请条件】

1.招用本区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以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本区“3540”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

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

3.招用本区女 35 周岁、男 40 周岁以下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

4.本区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

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补贴。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核查表;

2.企业声明;

3.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供 “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双方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花名册;

5.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招用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7.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8.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

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书第 2、3 页及双方签字页), 劳务派遣

企业须签订劳务派遣文本劳动合同书;

9.含补贴对象在内,合同起始日期至申请当月的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代发的须提供打卡记录;

10.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11.补充材料:(1)出租汽车公司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核定工资标准时,遵照《关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

171 号)执行,需提供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被招用

的本区城乡劳动力个人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声明(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委托用

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但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先有约定,需提供工资发放方的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打卡记录;(3)个体工商户须提供享受补贴起始月的完税证明。

12.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再次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核查表;

2.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3.前次区人力社保局批复的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

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审批表及批复复印件;

4.本次招用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5.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6.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7.含补贴对象在内,本次申请日期至申请当月的工资明细表

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代发的须提供打卡记录;

8.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9.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地点】

    方庄芳群园一区7号楼

方庄社会保障事务所15号窗口(企业岗补、社补)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7677617

【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原则,即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后次月1 日起 90 日内,向注册、经营或招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提出享受补贴申请。

(二)社保所受理用人单位上报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

1.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关系情况是否与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

登记记载情况一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5.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三)区人力社保局接收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下达批复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资金函及花名册报区财政局, 由区人力社保局将区财政局核拨资金下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资料原件的,审核结束后将原件退回申请单位。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